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11,200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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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即原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4月20日就任原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以來,由於處分資產程序繁瑣,而清算期間將屆,尚未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調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清算人應積極清理,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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