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18,2009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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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源森(即三元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三元投資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三元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8年7月3日就任三元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於資產尚未處分完竣,清算期間將屆,尚未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3個月等情。

三、經調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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