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促,13697,200912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69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劉登元之戶籍謄本及是否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發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98年11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