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促,1452,200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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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自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提出有無對債務人解除契約,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1日暨民國98年3月9日兩次發通知書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書已於民國98年2月17日及98年3月13日分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釋明是否解除契約,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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