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促,2289,200903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
債 權 人 嘉南第一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登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秀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蔡秀娥住居於高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張振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