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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認可離婚事件溢繳聲請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依職權退還溢收之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做成之離婚判決,係為確定與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非因財產權關係而提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8年8 月2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聲請費用,計溢收新臺幣2,000 元。
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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