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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6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82年3月11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嗣於民國94年4月1日變更設定本金最高限額為20,400,000元,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6,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又原設定權利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詎相對人甲○○○○○○自民國97年12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購物貸款契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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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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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榮 │2 │28 │建│ │ │85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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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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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 三 │四 │ 騎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層 │層 │ 樓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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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44│嘉義市○○街│嘉義市榮│住商用鋼│49.0│59.7│59.3│61.0│12 │ │ │24│電梯樓梯│13│平│全部 │ │
│ │ │287號 │段二小段│筋混凝土│4 │6 │7 │6 │ │ │ │1.│間 │.8│方│ │ │
│ │ │ │28地號 │造4層 │ │ │ │ │ │ │ │23│ │0 │公│ │ │
│ │ │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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