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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概括承受中華商業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合先敘明。
相對人乙○○於民國87年7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7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2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87年8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2,700,000元及信用卡貸款54731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金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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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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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外溪洲 │溪洲 │78-42 │建│ │ │11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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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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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層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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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19 │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廠房、單│63 │63 │63 │ │ │ │ │18│見使用執│25│平│全部 │ │
│ │ │水頭村中正路│上鄉外溪│身員工宿│ │ │ │ │ │ │ │9 │照 │ │方│ │ │
│ │ │45巷16號 │洲段溪洲│舍、辦公│ │ │ │ │ │ │ │ │ │ │公│ │ │
│ │ │ │小段78-4│室、工業│ │ │ │ │ │ │ │ │ │ │尺│ │ │
│ │ │ │2地號 │區用鋼筋│ │ │ │ │ │ │ │ │ │ │ │ │ │
│ │ │ │ │混凝土造│ │ │ │ │ │ │ │ │ │ │ │ │ │
│ │ │ │ │3層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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