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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弄21
相 對 人 丙○○
弄2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丙○○於民國97年8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11月13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新臺幣600,000元,亦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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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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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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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路頭 │ │145-3 │建│ │ │70.00 │全部 │乙○○、劉明│
│ │ │ │ │ │ │ │ │ │ │ │量各二分之一│
│ │ │ │ │ │ │ │ │ │ │ │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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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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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第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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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801│嘉義市○○街│嘉義市下│住商用鋼│38.5│38.5│ │ │ │ │ │77│電梯樓梯│3.│平│全部 │乙○○│
│ │ │23巷12弄21號│路頭段14│筋混凝土│8 │8 │ │ │ │ │ │.1│間 │64│方│ │、劉明│
│ │ │ │5-3地號 │加強磚造│ │ │ │ │ │ │ │6 │ │ │公│ │量各二│
│ │ │ │ │二層 │ │ │ │ │ │ │ │ │ │ │尺│ │分之一│
│ │ │ │ │ │ │ │ │ │ │ │ │ │ │ │ │ │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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