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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0年8月21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30年8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甲○○於民國90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目前尚欠本金2,292,381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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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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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朴子市 │鎮安 │ │1856 │雜│ │ │387.07 │十四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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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朴子市 │鎮安 │ │0000-0000 │建│ │ │58.7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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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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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地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下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層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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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07│嘉義縣朴子市│嘉義縣朴│車庫、住│52.0│52.7│52.7│52.6│ │ │ │21│陽台 │2.│平│全部 │ │
│ │ │四維路一段60│子市鎮安│房、鋼筋│2 │8 │8 │3 │ │ │ │0.│ │90│方│ │ │
│ │ │9巷1弄3號 │段1856-0│混凝土造│ │ │ │ │ │ │ │21│ │ │公│ │ │
│ │ │ │013地號 │3層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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