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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4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8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8年7月12日,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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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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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民雄鄉 │福安 │ │603 │建│ │ │67.0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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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民雄鄉 │福安 │ │604 │建│ │ │3.6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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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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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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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6 │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住家用磚│32.0│ │ │ │ │ │ │32│ │ │ │全部 │ │
│ │ │双福村双福路│雄鄉福安│造一層樓│5 │ │ │ │ │ │ │.0│ │ │ │ │ │
│ │ │70之3號 │段603地 │ │ │ │ │ │ │ │ │5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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