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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66號一至 三樓、
非訟代理人 甲○○ 住台南縣
相 對 人 乙○○ 住嘉義市
五樓3
身分證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0年1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9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30年12月21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乙○○邀同第三人曾詩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49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韻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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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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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車店 │ │328-1 │建│ │ │1729 │17290分之201 │ │
├──┼───┼────┼────┼────┼────────┼─┼──┼──┼──────┼─────────┼──────┤
│002 │嘉義市│ │車店 │ │328-124 │建│ │ │58 │10000分之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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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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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五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2510│嘉義市○○街│嘉義市車│住家用鋼│72.1│ │ │ │ │ │ │72│陽台、花│陽│平│全部 │共用部│
│ │ │134號5樓3 │店段328-│筋混凝土│6 │ │ │ │ │ │ │.1│台 │台│方│ │分:嘉│
│ │ │ │1地號、3│造5層 │ │ │ │ │ │ │ │6 │ │:│公│ │義市車│
│ │ │ │28-124地│ │ │ │ │ │ │ │ │ │ │11│尺│ │店段24│
│ │ │ │號 │ │ │ │ │ │ │ │ │ │ │.6│ │ │67建號│
│ │ │ │ │ │ │ │ │ │ │ │ │ │ │0 │ │ │,面積│
│ │ │ │ │ │ │ │ │ │ │ │ │ │ │;│ │ │285.48│
│ │ │ │ │ │ │ │ │ │ │ │ │ │ │花│ │ │,權利│
│ │ │ │ │ │ │ │ │ │ │ │ │ │ │台│ │ │範圍10│
│ │ │ │ │ │ │ │ │ │ │ │ │ │ │:│ │ │000分 │
│ │ │ │ │ │ │ │ │ │ │ │ │ │ │1.│ │ │之116 │
│ │ │ │ │ │ │ │ │ │ │ │ │ │ │30│ │ │;嘉義│
│ │ │ │ │ │ │ │ │ │ │ │ │ │ │ │ │ │市車店│
│ │ │ │ │ │ │ │ │ │ │ │ │ │ │ │ │ │段2469│
│ │ │ │ │ │ │ │ │ │ │ │ │ │ │ │ │ │建號,│
│ │ │ │ │ │ │ │ │ │ │ │ │ │ │ │ │ │面積19│
│ │ │ │ │ │ │ │ │ │ │ │ │ │ │ │ │ │8.46,│
│ │ │ │ │ │ │ │ │ │ │ │ │ │ │ │ │ │權利範│
│ │ │ │ │ │ │ │ │ │ │ │ │ │ │ │ │ │圍1000│
│ │ │ │ │ │ │ │ │ │ │ │ │ │ │ │ │ │0分之5│
│ │ │ │ │ │ │ │ │ │ │ │ │ │ │ │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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