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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住嘉義市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戊○○即陳葵繁於民國86年5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53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5月8日起至民國116年5月8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戊○○即陳葵繁於民國94年9月11日死亡,相對人依法繼承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經登記在案。
又原設定權利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丁○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聲請人丁○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茲因第三人戊○○即陳葵繁於民國93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5,130,394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3,428,49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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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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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竹圍子 │一 │3 │建│ │11 │41.00 │10000分之198 │權利範圍:林 │
│ │ │ │ │ │ │ │ │ │ │ │詠璁20000分 │
│ │ │ │ │ │ │ │ │ │ │ │之198,林子 │
│ │ │ │ │ │ │ │ │ │ │ │翔20000分之1│
│ │ │ │ │ │ │ │ │ │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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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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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十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一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2113│嘉義市○○路│嘉義市竹│住商用鋼│193.│ │ │ │ │ │ │19│ │ │ │丙○○│共用部│
│ │ │317號11樓 │圍子段一│筋混凝土│41 │ │ │ │ │ │ │3.│ │ │ │2分之1│分:竹 │
│ │ │ │小段3地 │造12層樓│ │ │ │ │ │ │ │41│ │ │ │,林子│圍子段│
│ │ │ │號 │ │ │ │ │ │ │ │ │ │ │ │ │翔2分 │一小段│
│ │ │ │ │ │ │ │ │ │ │ │ │ │ │ │ │之1 │2137建│
│ │ │ │ │ │ │ │ │ │ │ │ │ │ │ │ │ │號面積│
│ │ │ │ │ │ │ │ │ │ │ │ │ │ │ │ │ │320.74│
│ │ │ │ │ │ │ │ │ │ │ │ │ │ │ │ │ │平方公│
│ │ │ │ │ │ │ │ │ │ │ │ │ │ │ │ │ │尺權利│
│ │ │ │ │ │ │ │ │ │ │ │ │ │ │ │ │ │範圍10│
│ │ │ │ │ │ │ │ │ │ │ │ │ │ │ │ │ │000分 │
│ │ │ │ │ │ │ │ │ │ │ │ │ │ │ │ │ │之840 │
│ │ │ │ │ │ │ │ │ │ │ │ │ │ │ │ │ │,竹圍│
│ │ │ │ │ │ │ │ │ │ │ │ │ │ │ │ │ │子段一│
│ │ │ │ │ │ │ │ │ │ │ │ │ │ │ │ │ │小段21│
│ │ │ │ │ │ │ │ │ │ │ │ │ │ │ │ │ │38建號│
│ │ │ │ │ │ │ │ │ │ │ │ │ │ │ │ │ │面積11│
│ │ │ │ │ │ │ │ │ │ │ │ │ │ │ │ │ │38.63 │
│ │ │ │ │ │ │ │ │ │ │ │ │ │ │ │ │ │平方公│
│ │ │ │ │ │ │ │ │ │ │ │ │ │ │ │ │ │尺權利│
│ │ │ │ │ │ │ │ │ │ │ │ │ │ │ │ │ │範圍10│
│ │ │ │ │ │ │ │ │ │ │ │ │ │ │ │ │ │000之1│
│ │ │ │ │ │ │ │ │ │ │ │ │ │ │ │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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