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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洪敬堯即洪一鳴之遺產管理人
58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管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洪一鳴於民國86年4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4月2日起至民國126年4月2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洪一鳴於民國91年11月18日死亡,經本院以92年財管字第11號指定相對人洪敬堯為洪一鳴之遺產管理人。
另聲請人自民國94年3月19日零時起概括承受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同業存款及拆款之資產、負債暨營業在案。
茲因第三人洪一鳴於民國86年4月11日向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45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3年4月11日,詎第三人洪一鳴未依約還款,尚有本金計1,745,85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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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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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布袋鎮 │新南 │ │130 │建│ │ │86.28 │2分之1 │所有權人:洪│
│ │ │ │ │ │ │ │ │ │ │ │一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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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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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第 │騎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樓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6 │嘉義縣布袋鎮│嘉義縣布│住家用鋼│62.4│75.6│13.2│ │ │ │ │15│電梯樓梯│7.│平│2分之1│所有權│
│ │ │新塭17之55號│袋鎮新南│筋混凝土│8 │8 │0 │ │ │ │ │1.│間 │18│方│ │人:洪│
│ │ │ │段130地 │加強磚造│ │ │ │ │ │ │ │36│ │ │公│ │一鳴 │
│ │ │ │號 │2層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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