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梅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長湊於民國85年2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2月23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陳長湊於民國89年11月20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陳長湊於民國89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梅山鄉 │龍眼林 │ │511-6 │林│ │19 │38.00 │全部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