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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丙○○於民國83年3月25日及86年7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7月20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甲○○、乙○○、丙○○與債務人陳貞林於民國86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3,700,000元,詎相對人甲○○、乙○○、丙○○與債務人陳貞林未依約還款,尚有本金2,417,1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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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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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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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埤子頭 │ │475-50 │建│ │ │73 │全部 │權利範圍:陳 │
│ │ │ │ │ │ │ │ │ │ │ │貞富3分之1、│
│ │ │ │ │ │ │ │ │ │ │ │乙○○3分之1│
│ │ │ │ │ │ │ │ │ │ │ │、丙○○3分 │
│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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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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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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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668│嘉義市○○街│嘉義市埤│住商用鋼│46.1│42.5│42.5│ │ │ │ │13│陽台、電│陽│平│全部 │權利範│
│ │ │95號 │子頭段47│筋混凝土│9 │3 │3 │ │ │ │ │1.│梯樓梯間│台│方│ │圍:陳 │
│ │ │ │5-50地號│造三層樓│ │ │ │ │ │ │ │25│ │7.│公│ │貞富3 │
│ │ │ │ │ │ │ │ │ │ │ │ │ │ │83│尺│ │分之1 │
│ │ │ │ │ │ │ │ │ │ │ │ │ │ │,│ │ │、陳貞│
│ │ │ │ │ │ │ │ │ │ │ │ │ │ │電│ │ │隆3分 │
│ │ │ │ │ │ │ │ │ │ │ │ │ │ │梯│ │ │之1、 │
│ │ │ │ │ │ │ │ │ │ │ │ │ │ │樓│ │ │丙○○│
│ │ │ │ │ │ │ │ │ │ │ │ │ │ │梯│ │ │3分之1│
│ │ │ │ │ │ │ │ │ │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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