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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分別於民國94年5月27日及民國94年7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及3,8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自民國94年5月25 日起至民國134年5月25日止及民國90年4月3日起至民國120 年4月3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甲○○○○○○於民國90年4月11日及94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合計借款4,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合計2,810,41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韻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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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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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太保市 │東新 │ │663-4 │建│ │ │96.6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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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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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三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114 │嘉義縣太保市│嘉義縣太│住家用鋼│48.3│48.3│48.3│ │ │ │ │14│ │陽│平│全部 │ │
│ │ │南新里和平路│保市東新│筋混凝土│0 │0 │0 │ │ │ │ │4.│ │台│方│ │ │
│ │ │59之3號 │段663-4 │造3層 │ │ │ │ │ │ │ │90│ │21│公│ │ │
│ │ │ │地號 │ │ │ │ │ │ │ │ │ │ │.6│尺│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梯│ │ │ │
│ │ │ │ │ │ │ │ │ │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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