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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12月1 日與聲請人合併,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丙○○於85年6 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6月21日起至115年6月21日止,另於87年4 月22日變更擔保債務人為丁○○,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第三人丁○○於87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4月30日,並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第三人丁○○自98年8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13, 813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約定書、增補契約、交易明細表、繳款紀錄等影本,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壹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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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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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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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路頭 │ │97 │建│ 5438 │10000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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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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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五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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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64│嘉義市○○路│嘉義市下│住家用鋼│75.9│ │ │ │ │ │ │75│陽台 │7.│平│全部 │ │
│ │7 │159號5樓1 │路頭段97│筋混凝土│9 │ │ │ │ │ │ │.9│ │30│方│ │ │
│ │ │ │地號 │造20層 │ │ │ │ │ │ │ │9 │ │ │公│ │ │
│ │ │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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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嘉義市○路○段11983建號,面積15059.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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