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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86年4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4月28日起至民國87年4月2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86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7年4月27日,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 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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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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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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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竹崎鄉 │糞箕湖 │ │20-3 │建│ │45 │25.00 │七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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