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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93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2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12月1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甲○○不依約履行尚有本金計1,216,70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韻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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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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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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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盧厝 │ │644-16 │建│ │ │6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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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295 │嘉義市林森東│嘉義市盧│住家用鋼│42.9│44.2│ │ │ │ │ │87│ │ │ │全部 │ │
│ │ │路269巷93號 │厝段644-│筋混凝土│4 │9 │ │ │ │ │ │.2│ │ │ │ │ │
│ │ │ │16地號 │加強磚造│ │ │ │ │ │ │ │3 │ │ │ │ │ │
│ │ │ │ │2層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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