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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羅清輝於民國76年4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6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6年3月23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羅清輝於民國81年5月5日死亡,抵押物所有權於民國94年8月10日由相對人甲○○、丙○○、戊○○、乙○○及第三人羅蕭玉愛繼承,亦經登記在案。
又羅蕭玉愛將抵押物贈與相對人己○○,亦於民國94年8月31日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羅清輝於民國76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元,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尚有本金計50,59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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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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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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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2 │嘉義市民生南│嘉義市湖│住家用木│47.7│ │ │ │ │ │ │47│ │ │ │全部 │所有權│
│ │ │路916巷36弄2│內段665 │造一層樓│7 │ │ │ │ │ │ │.7│ │ │ │ │人:羅 │
│ │ │號 │、666地 │ │ │ │ │ │ │ │ │7 │ │ │ │ │文力5 │
│ │ │ │號 │ │ │ │ │ │ │ │ │ │ │ │ │ │分之1 │
│ │ │ │ │ │ │ │ │ │ │ │ │ │ │ │ │ │、羅文│
│ │ │ │ │ │ │ │ │ │ │ │ │ │ │ │ │ │東5分 │
│ │ │ │ │ │ │ │ │ │ │ │ │ │ │ │ │ │之1、 │
│ │ │ │ │ │ │ │ │ │ │ │ │ │ │ │ │ │戊○○│
│ │ │ │ │ │ │ │ │ │ │ │ │ │ │ │ │ │5分之1│
│ │ │ │ │ │ │ │ │ │ │ │ │ │ │ │ │ │、羅文│
│ │ │ │ │ │ │ │ │ │ │ │ │ │ │ │ │ │助5分 │
│ │ │ │ │ │ │ │ │ │ │ │ │ │ │ │ │ │之1、 │
│ │ │ │ │ │ │ │ │ │ │ │ │ │ │ │ │ │己○○│
│ │ │ │ │ │ │ │ │ │ │ │ │ │ │ │ │ │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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