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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於民國86年4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4月7日起至民國121年4月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丙○○於民國86年12月3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丙○○於民國86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55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自民國97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306,28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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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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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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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盧厝 │ │255-10 │建│ │ │2561 │10000分之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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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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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二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2254│嘉義市盧厝里│嘉義市盧│住家用鋼│24.8│ │ │ │ │ │ │24│陽台 │2.│平│全部 │共用部│
│ │ │東洋新邨463 │厝段255-│筋混凝土│7 │ │ │ │ │ │ │.8│ │54│方│ │分:嘉│
│ │ │號2樓1 │10地號 │造5層 │ │ │ │ │ │ │ │7 │ │ │公│ │義市盧│
│ │ │ │ │ │ │ │ │ │ │ │ │ │ │ │尺│ │厝段23│
│ │ │ │ │ │ │ │ │ │ │ │ │ │ │ │ │ │49建號│
│ │ │ │ │ │ │ │ │ │ │ │ │ │ │ │ │ │,面積│
│ │ │ │ │ │ │ │ │ │ │ │ │ │ │ │ │ │72.31 │
│ │ │ │ │ │ │ │ │ │ │ │ │ │ │ │ │ │平方公│
│ │ │ │ │ │ │ │ │ │ │ │ │ │ │ │ │ │尺,權│
│ │ │ │ │ │ │ │ │ │ │ │ │ │ │ │ │ │利範圍│
│ │ │ │ │ │ │ │ │ │ │ │ │ │ │ │ │ │10000 │
│ │ │ │ │ │ │ │ │ │ │ │ │ │ │ │ │ │分之47│
│ │ │ │ │ │ │ │ │ │ │ │ │ │ │ │ │ │4;嘉 │
│ │ │ │ │ │ │ │ │ │ │ │ │ │ │ │ │ │義市盧│
│ │ │ │ │ │ │ │ │ │ │ │ │ │ │ │ │ │厝段23│
│ │ │ │ │ │ │ │ │ │ │ │ │ │ │ │ │ │58建號│
│ │ │ │ │ │ │ │ │ │ │ │ │ │ │ │ │ │,面積│
│ │ │ │ │ │ │ │ │ │ │ │ │ │ │ │ │ │514.17│
│ │ │ │ │ │ │ │ │ │ │ │ │ │ │ │ │ │平方公│
│ │ │ │ │ │ │ │ │ │ │ │ │ │ │ │ │ │尺,權│
│ │ │ │ │ │ │ │ │ │ │ │ │ │ │ │ │ │利範圍│
│ │ │ │ │ │ │ │ │ │ │ │ │ │ │ │ │ │10000 │
│ │ │ │ │ │ │ │ │ │ │ │ │ │ │ │ │ │分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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