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朴子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甲○○於民國93年9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23年9月15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乙○○、甲○○於民國96年5月31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丙○○,亦經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乙○○、甲○○於民國93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13年9月22日,詎債務人自民國97年9月2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有本金計1,013,83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 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73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朴子市 │鴨母寮 │東安 │84 │建│ │ │86.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73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第 │第 │騎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三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樓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9 │嘉義縣朴子市│嘉義縣朴│住商用鋼│34.0│46.0│47.2│13.2│ │ │ │14│電梯樓梯│3.│平│全部 │ │
│ │ │鴨母寮507號 │子市鴨母│筋混凝土│0 │0 │0 │0 │ │ │ │0.│間 │30│方│ │ │
│ │ │ │寮段東安│加強磚造│ │ │ │ │ │ │ │40│ │ │公│ │ │
│ │ │ │小段84地│三層 │ │ │ │ │ │ │ │ │ │ │尺│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