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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55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2年8月8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32年7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甲○○於民國92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51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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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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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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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中埔鄉 │王爺 │ │1397 │建│ │ │103.6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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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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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 二 │ 三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 層 │ 層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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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10 │嘉義縣中埔鄉│嘉義縣中│住家用鋼│51.4│48.7│48.7│ │ │ │ │14│ │ │平│全部 │ │
│ │ │富收村興化廍│埔鄉王爺│筋混凝土│8 │0 │0 │ │ │ │ │8.│ │ │方│ │ │
│ │ │22之55號 │段1397地│造3層 │ │ │ │ │ │ │ │88│ │ │公│ │ │
│ │ │ │號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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