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87年1月20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甲○○邀同陳宗益為連帶保證人,亦經登記完畢。
茲因相對人甲○○於民國87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15年,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於借款後,尚欠本金918,309元,自民國97年11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振崑
┌──────────────────────────────────────────────────────────────┐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88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新港鄉 │永祿 │ │596 │建│ │ │556 │四分之一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88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三 │電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梯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樓 │ │ │ │ │ 築材料 │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梯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間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001 │108 │嘉義縣新港鄉│嘉義縣新│住家用鋼│73.7│70.8│70.8│8.28│ │ │ │22│ │ │ │全部 │ │
│ │ │中庄村2鄰中 │港鄉永祿│筋混凝土│6 │8 │8 │ │ │ │ │3.│ │ │ │ │ │
│ │ │庄路9之3號 │段596地 │造3層 │ │ │ │ │ │ │ │80│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