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司票,144,2009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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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其提出之本票影本所記載之發票人為甲○○已死亡,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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