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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提出本票原本及補正身分證影本與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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