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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2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02月25日下午03時2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報已將言詞辯論期日等事項刊登國內版及國外版之公示送達報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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