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婚,288,2009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