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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86號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訴請離婚事件(本院98年度婚字第29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切結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以上均為影本)各1份等件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依上述法條規定,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應釋明之。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經查:㈠聲請人以其與乙○○於民國71年3月8日結婚,育有子女均已成年,夫妻感情原本融洽,惟乙○○自75年5月間起常無故離家出走,棄聲請人及子女於不顧,對家庭不聞不問,嗣於97年10月28日離家後,雖經聲請人報警協尋而尋獲,但乙○○拒絕返家,而不知去向,聲請人提起履行同居之訴,經鈞院以98年度婚字第57號判決乙○○應與聲請人同居確定在案,惟乙○○迄今仍拒不履行同居義務,且不知去向,客觀上顯係惡意遺棄聲請人在繼續狀態中,又乙○○不愛惜兩造婚姻,動輒無故離家,甚離家不知去向,致兩造婚姻之誠摯愛情基礎產生動搖,此係可歸責乙○○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業經聲請人於離婚事件中具狀陳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離婚民事卷核閱無誤,準此,聲請人訴請離婚,非顯無勝訴之望。
㈡又經本院依職權自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聲請人名下除97年獎金給予及股利憑單合計為新台幣3萬0,302元外,僅有西元1990年份之汽車1部,並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可佐,經審酌聲請人及其基本生活需要,並參酌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等情,聲請人所提事證,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㈢再者,聲請人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N-012號之前揭申請書影本及審查表影本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復查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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