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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撤銷禁治產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甲○○○最近二個月內心神狀況之診斷書明書及關於甲○○○禁治產原因消滅之心神狀況鑑定報告書各一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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