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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選任本件遺囑執行人之親屬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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