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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璟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98,30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二、依土地法第73條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土地登記謄本送本院(若地政機關不受理,亦應提出不受理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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