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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
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第4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預納本院酌定之金額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7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7月8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意雯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4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
計算式:10人×10份×34元-1,000元=2,40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預納不動產鑑定費15,000元、動產鑑定費3,000元,計18,000元(按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動產數目,以不動產每件5,000元,動產每件3,000元計算,建物與土地座落於同處者,以一件計算。
計算式:5,000×3+3,000×1=18,000)。又本件鑑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三)、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
商還款方案之內容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未能與
各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協議?及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為何
?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如有貸款,請提出相關貸款資料,並說明尚欠貸款金額若干。
(六)、請提出168檳榔攤之稅捐證明,聲請人營業收入證明等相關營業收入資料。
(七)、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
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
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九)、陳報聲請人負擔之電話費中上網費之費用並說明必要性。
另請一併提出前開費用之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住所與168檳榔攤,兩者距離為何?平日使用汽車情形為何?
(十一)、請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游冠錤、游坤達扶養費用各1,500元,是否係已與配偶分擔後之金額?另聲請人已於必要
費用中列有游冠錤、游坤達之飲食費及游冠錤之教育費
,請釋明該扶養費之用途及依據?
(十二)、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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