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108,2009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1
代 理 人 涂國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98年3月5日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台新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為「0%、180期、期付新臺幣(下同)4,251元」,惟聲請人每月收入僅1萬元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資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可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之謂。
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採行所謂協商前置主義,債務人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者,其生活、資格、權利均將受限制,該等程序係債務清理之最後手段,從而債務人無法與債權人協商時,始可適用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三、經查:
(一)聲請人現債務總金額為765,128元,而於前置協商程序中,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為「0%、180期、期付4,251元」,惟聲請人方面未同意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於98年6月29日聲請狀陳報在案,並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台新銀行與聲請人協商文件在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
(二)次查,聲請人須扶養3名子女(現年3歲、2歲及1歲),現為到府服務之美容師,每月薪資約1萬元;配偶葉倧源現
為臨時工,每月月薪僅12,000元,而全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9,00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據聲請人以98年6月29日聲請狀及98年7月16日補正狀陳明在案,並有戶籍謄本、聲請人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目前財產收
入情況,顯無法清償上開銀行765,128元之債務,而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更生之要件。又聲請人目
前每月收入1萬元,已不足以支付每月之必要支出11,250元(個人之膳食費4,500元,3位子女之扶養費每月1萬元,聲請人與配偶各負擔2分之1即為5千元,房租3,500元,聲請人與配偶各負擔2分之1即為1,750元,合計為11,250元),如要求繼續依還款協議繳納分期款項,將迫使聲請
人之經濟狀況陷入更困窘之狀況。據此足認聲請人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自應允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選擇以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債務人經
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項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與法尚無不
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更生程序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注意更生方案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並依社會常情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依此協助債務人擬定公允之更生方案,始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併予敘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7月23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彩娥
備註:
一、關於聲請人所預繳納之郵務送達費2,740元,則待本件更生聲請事件確定後,如仍尚有剩餘,將予檢還聲請人;
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二、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
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必認為公允始予認可,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請慎提更生方案。
三、又於更生程序終結後,聲請人得否免責乃屬另一問題,非於本院審理其得否開始更生程序時所應審究之事項,倘若聲請人確有不能免責之事由存在,其雖經裁定准予更生程序,亦無由因經由更生程序即得免除債務,均附此說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