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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甲○○
○○ ○ ○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繼續為拍賣或其他強制執行程序。
㈡債務人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債務人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已就其債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97年度執字第37816號),為確保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於更生程序中公平受償及防止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爰依法聲請: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㈣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又其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以97年度執字第37816號事件受理,並已查封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之函文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再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可資參照。
揆諸上開說明,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至於債務人聲請逾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經核與上開意旨不合,而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8年7月1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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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所有人:羅明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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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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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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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義縣│中埔鄉 │石頭厝│ │70-12 │建│77.00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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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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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嘉義縣中埔鄉石│4層鋼 │1層:44.65 │陽台19.26 │ 全 部 │
│ │ │頭厝段70-12地 │筋混凝│2層:44.65 │ │ │
│ │ │號 │土造、│3層:44.65 │ │ │
│ │ │--------------│住家用│4層:26.18 │ │ │
│ │ │嘉義縣中埔鄉裕│ │合計:160.13 │ │ │
│ │ │民村石頭厝路 │ │ │ │ │
│ │ │41之18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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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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