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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文政
附表一: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0,2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33人×10份×34元-1,000元=10,22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附表,另請說明還款狀況,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何時毀諾?共還款幾
期?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
並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
困難。(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及因此即無
法履行協商之證明,不得以需繳納利息作為不可歸責之原
因)。
(三)提出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之債權證明資料(如借據等)。並釋明積欠高額會款之原因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收入來源(退輔金、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薪資部分應提出最近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所有車號32U-1468汽車現值3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中所提列生活費、交通費、雜費、電話費、房租之實際支出證明資料。(如交通費應
提出加油收據,並釋明住居所至兼職地點或探望女兒地點
所在位置及距離;房租支出則應提出租賃契約書等)。
(七)提出受扶養人郭雅菁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
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
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另陳報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
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
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
應以書面說明;並陳報聲請人每月扶養子女實際支出之金
額為何?
(八)陳報聲請人配偶其財產及收入狀況 (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目前收入狀況 (含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
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
(九)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
(十)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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