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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昭煌
附件:
一、請提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該年度全部扣繳憑單)、生活費及房貸之支出證明文件,並詳細理由說明項目、用途、金額及支出之必要性。
二、陳報是否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上未載之債權人(須表明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暨其相關之證明文件;
如有債務人,並補提債務人清冊。
三、提出聲請人本人、父母、兄弟姐妹之收入支出狀況說明書、最近兩年所得財產資料;
如聲請人本人、父母、兄弟姐妹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是否保費質借及其金額。
五、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以詳細理由說明為何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後卻毀諾未再履行之理由及有何不可歸責之情形?
七、說明為何必須由聲請人親自陪同母親就醫每月支出交通費3000元之理由?並說明每月醫療費5000元之支出內容為何?八、請陳報當初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原因、目的為何?並說明為何債務之過程(例如是否為投資失利或借予他人未還等)。
九、請陳報聲請人薪資轉帳帳戶(合作金庫)97年7月16日及97年8月9日所轉入薪資分別為3,000元、2,000元性質為何?並說明薪資結構(含各種津貼、獎金)及薪資發放方式。
十、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040元(計算式:6人×10份×34元-1,000元=1,040,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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