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48,2009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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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俞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怡欣
附表
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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