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60,2009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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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郵務送達及不動產鑑定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核:㈠債務人與債權人人數合計18人,每份郵資新臺幣(下同)34元,預估每人10份,是本件進行所需送達費用約6,120元(計算式:34×18×10=6,120),扣除債務人所繳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尚應預納5,120元;

㈡、預納不動產鑑定費5,000元(按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動產數目,以不動產每件5,000元,建物與土地坐落於同處者,以一件計算),則債務人尚應預納5,000元。

綜上,債務人應預納之金額為共計10,120(計算式:5,120+5,000=10,120)。

又本件上開費用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爰命債務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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