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75,200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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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保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立梅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9人×10份×34元-1千元=2,06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現居之嘉義縣竹崎鄉之處所為何人所有?與所有人之關係為何?是否有分擔房屋貸款或其他費用之協議?
三、釋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並說明當時履行協商方案時之經濟來源。
四、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及聲請人之配偶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陳報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並提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6個月內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
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七、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何個人因素(例如:業務上、工作上需要),以致每月交通費需1,500元、電話費需5百元始能維持個人基本生活需求?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說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性。
九、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中,就雜項支出部分,請具體臚列該項支出費用之細目,以供本院審核是否必要。
十、聲請人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十一、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
以書面說明。
十二、委請他人代撰更生書狀所須支出之費用以及報酬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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