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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沈秀惠
代 理 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逾期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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