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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馮澤文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二、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支出之項目明細及證明資料(交通費、醫療支出、房屋租金方面,提出相關支出證明;
聲請人如有保險,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聲請人所列扶養親屬江榮波、高梅華,請釋明江榮波、高梅華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具體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提出受扶養親屬江榮波、高梅華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五、上列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江榮波、高梅華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受扶養之親屬江榮波、高梅華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就受扶養人江榮波、高梅華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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