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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邱登居
代 理 人 邱登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此為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6月24日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此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經本院兩次傳喚均未到庭,且迄今猶未補正附表資料及文件,有本院98年7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而更生之聲請既已駁回,聲請人一併聲請本院應對其財產予以保全處分,即無必要,應併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正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委任狀,並釋明委任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代理人亦為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之債權人)。
(二)應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權人清冊中所載民間債權人邱00、邱00、謝00債權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五)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其強制執行案號及目前執行進度為何;陳報聲請人所列台北地
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之案件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狀況(含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是否有固定收入,
若有,應提出在職證明;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
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
保險(指健保等必要保險)等,不得僅籠統記載「生活費
及雜費、12000元」。
(八)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
(九)釋明受扶養人長子邱00、次子邱00(民國74生,已成年)有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聲請人
為受扶養人實際支付扶養費每人每月各13,000元之實際支出證明;提出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
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
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
文件資料);另陳報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
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
說明。
(十)陳報聲請人前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債權銀行要求之還款條件,及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分別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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