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96,200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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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何照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俞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怡欣
附件:
一、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醫療性、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時間、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或並未投保商業保險,仍應以書面說明。
二、陳報聲請人及配偶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請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關係文件。
四、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96、97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並釋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所列受扶養人○○○為66年次、己婚,卷內所附○○技術學院學雜費及學生會費收據載明之班別為「夜在二技長照三甲」,據本院電詢○○技術學院,該班別係夜校在職班,亦即○○○並非無業,顯無受扶養之必要,請查明更正。
六、按受扶養人○○○為68年次,已滿30歲,聲請人所呈○○技術學院繳費單所載「進院二技」,電詢該校據稱係進修學院之意,上課時間原則為週六、日。
請據實說明○○○目前工作為何,暨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具體事實理由。
七、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所列扶養之親屬是否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費用之保險費,據所呈品聞企業行繳納勞健保費證明單,僅列計聲請人本人之勞保費及健保費,請說明聲請人所列計受扶養人3人之健保費由何人繳納,並請提出實際繳費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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