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辛○○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
法定代理人 辰○○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寅○○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相 對 人 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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