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清,3,2009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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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一、陳報於協商不成立前,是否有按期繳款還息。
如有,提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
二、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前五年內勞、健保資料、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並釋明聲請人何以前兩年無任何收入,如係無法工作,應提出無法工作之理由。
四、陳報聲請人所列之肢障補助及房租津貼12,200元請領依據、單位、期間等相關證明文件。
又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如有保險,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包括膳食費4,500元、保險費1,977元、生活費4,000元)數額、原因及種類明細,並提出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相關資料,亦須釋明該支出金額之必要性。
七、提出聲請人及配偶近五年內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前僅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近期郵政存簿明細)
八、釋明未居住於戶謄住址而租屋居住之原因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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