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清,4,200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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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9號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俞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怡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4人×10份×34元=4,76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數額、原因及總額,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聲請人主張繼承父親岑善正債權部分,請查報岑善正逝世日期,並查明其是否有債權債務存在暨詳細金額為何;
又聲請人是否已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四、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向集保公司申請證明)。
五、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醫療性、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時間、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或並未投保商業保險,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若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
八、陳報於協商不成立前,是否有按期繳款還息。
如有,提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
並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九、聲請人本人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釋明聲請人有何因素每月通訊費高達936元,請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說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性。
十一、必要支出費用(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膳食及雜支等)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或其他證明文件,不得
僅以單一月份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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