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清,7,2009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查債務人聲請清算,債務人與債權人人數合計13人,每份郵資新臺幣(下同)34元,預估每人10份,是本件進行所需送達費用約4,420元(計算式:34×13×10=4,420),扣除債務人所繳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尚應預納3,420元,爰命債務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附表: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登記謄本」。
每月必要支出12,000元之明細及證據。
一家3人是指何人、有無領取其他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債務人之配偶之工作、收入情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