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清更,3,200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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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凱燁
即債 務 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所需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元,逾期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債權人人數合計10人,每份郵資新臺幣(下同)34元,預估每人10份,是本件進行所需送達費用3,400元(計算式:34×10×10=3,400);

又債務人有土地2筆,則不動產鑑定費用為10,000元(按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以每件5,000元計算,建物與土地坐落於同處者,以一件計算。

計算式:5,000×2=10,000)。

扣除債務人所繳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尚應預納12,400元(即3,400+10,000-1,000=12,400),又本件上開費用均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債務人,併此敘明。

爰命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悅晨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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